日前,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药品零售经营规模化、规范化,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便捷。
《指导意见》包含多项创新性举措,如允许批零一体化经营,兼并、收购原有连锁、单体药店如主要要素未发生变化,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新建连锁门店面积、设施、人员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即可;
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允许“网定店取”、“网定店送”,允许同一连锁门店之间调剂药品,方便群众购药,鼓励连锁企业设立自动售药机;允许药品零售连锁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委托配送企业不再设立仓库,经授权,连锁门店可以代替总部行使收货、验收等职能;兼并、收购原有连锁、单体药店如主要要素未发生变化,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执业药师可以注册在总部,可以进行远程审方;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会员提供慢性病药学技术服务,长期服用处方药的患者可以不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便群众购药;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的可以不配备相关技术人员等。(记者范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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