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以相邻乡镇(街道)为中心统筹规划,探索建立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到2020年覆盖90%以上乡镇。同时,支持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
农村留守老年人是指子女因外出工作、务工或经商等原因,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方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精准建档到人。县、乡(镇)和村(居)建立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省市要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
建立和完善定期探访和救助制度
方案提出,以县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专人通过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护理服务。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紧急处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要求和分工实施关爱救助。
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
方案明确,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组建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与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志愿服务。
探索社会工作者参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加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农村基层组织、为老服务组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向乡(镇)、村(居)延伸设立社会工作站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
支持社会组织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辖区为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并发布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内容和资源获取渠道,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