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法制办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有关财政事项起草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河北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政府规章财政事项的起草依据、规范表述等从制度层面定准则。
2014年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启动以来,河北省出台了一系列贯彻落实意见,但部分省直部门在起草政府规章财政事项时,仍有相当部分沿用之前做法,规定设立专项资金、以收定支、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挂钩等条款,既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也造成了财政资金的碎片化,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进一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根据《立法法》《预算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河北省财政厅会同省法制办将财税改革要求细化为具体的立法指引,制定了该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强调,凡是涉及财税的条款,必须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在起草涉及财政条款的政府规章中,一般不得细化到支持某个具体预算项目。对于短期性、阶段性、试点性工作,一般不写入代起草的省政府规章中,对重点工作可以编入财政中期规划予以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除河北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省政府规章草案中一般不得含有设立专项资金或专项转移支付,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预算中某项收入规定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某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等事项挂钩等有关内容。
据河北省财政厅条法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解决政府规章财政条款超越权限、过细,将财政资金部门化、固定化、碎片化的问题,提高政府规章立法质量和效率。(记者贡宪云通讯员许湘琳、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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