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正式发布新修正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据悉,河北省于2016年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新修正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因生育病残儿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鉴定工作。
新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新修正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此外,新修正的实施细则还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据介绍,与2011年第一次修正后的实施细则相比,此次修正后的实施细则由6章42条修正为6章27条,删除17条,增加2条,修改6条,其删除内容涉及“晚婚假”“社会抚养费”“生育证”“独生子女”等。比如,此前的实施细则规定,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而根据最新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同时,随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规定变化,修正前实施细则中的一些涉及独生子女家庭认定等的规定也已不再适用。(记者张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