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2018-10-24 10:06:57 来源: 河北日报

  河北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提出,以建立精准带贫减贫机制为导向,以贫困人口参与共享为基本标准,加强我省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我省按照市县申报、省级认定、统一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扶贫龙头企业由省扶贫办组织认定并实施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认定工作。申报企业必须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方式,应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00户以上。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深度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办法明确,扶贫龙头企业的类型主要为种植业、养殖业和以种养业为基础的农副产品加工业或流通行业,以及与贫困户增收密切相关的电商、旅游、家庭手工业等。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在河北省内注册的优先。”企业注册地不限,经营时间应在2年以上。企业总资产规模在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净值在4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在4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资信状况良好。企业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办法对带贫机制进行了说明,即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自觉带动贫困户增收,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财政支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让贫困户受益,以及采取委托生产、订单农业、保护价收购等形式给贫困户让利。企业应与贫困户之间签订长期稳定的书面协议。

  扶贫龙头企业可获得资金保障、金融服务、项目支持等。根据办法,财政支农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扶贫龙头企业申请产业发展贷款,根据企业带动贫困户规模,享受差别化贴息政策。省每年专项用于贫困县建设的1万亩新增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扶贫龙头企业用地需求。交通、电力、水利等部门,应优先保障扶贫龙头企业扶贫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对扶贫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扶贫龙头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实行动态调整、保优去劣。每年由县级扶贫部门进行监测,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逐级上报,予以清退。监测评价标准分为经营状况、扶贫成效、利益联结机制、依法经营四项。

  办法明确,按照县级评价、市级核查、省级抽查的程序实施扶贫龙头企业监管。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扶贫龙头企业。对虚报带动成效、拒不配合监测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如有财政支农资金直接以补助形式给予支持的,应予以追回。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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