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1-15 14:17:07 来源: 河北日报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全文如下:

  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以来,省市县各级选派2万多名干部到贫困村驻村帮扶,有力推动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开展。但是,一些地方和单位也存在选人不优、管理不严、作风不实、保障不力的问题。为更好发挥驻村工作队脱贫攻坚生力军作用,根据中央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部署,现就加强全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人员选派

  (一)明确选派要求。驻村干部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选派,每3人组成1个驻村工作队,派往建档立卡贫困村,实现全省7366个贫困村全覆盖。驻村工作队中明确1名党员干部任帮扶村第一书记,兼任驻村工作队队长。2018年全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重新选派,派出单位原帮扶村不变,驻村干部在村工作时间为3年。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脱贫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撤离,帮扶力度不减弱。

  (二)严格人选条件。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的干部,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参加驻村帮扶,第一书记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或处科级后备干部。其中,省级党政机关选派的第一书记原则上为处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选派的第一书记原则上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驻村干部人选:党性观念弱和事业心、责任感不强的;纪律观念淡漠、廉洁自律意识欠缺的;年龄偏大且身体条件差的;非在编在职的;近两年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身份是乡镇干部、工勤人员、临时工的。

  (三)规范选派程序。由派出单位党组织提出驻村干部初步人选,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推荐。第一书记派驻到帮扶村后,由派驻县(市、区,下同)党委组织部门履行任职手续。驻村干部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由派出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二、明确职责任务

  (一)宣传党的政策。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贯彻党的农业农村工作政策和乡村振兴战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二)推动精准脱贫。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计划,监管扶贫资金项目;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搬迁扶贫、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三)帮建基层组织。帮助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协助县乡党委搞好村“两委”换届选举;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党旗红”活动,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对治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提出建议,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

  (四)为民办事服务。组织开展“暖心行动”,经常到贫困户家中走访,帮助解决就业、创业、就医、上学等实际困难;指导帮助村级组织建立服务平台,开展为民服务全程代办;帮助贫困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五)提升治理水平。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督促落实《河北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推动村级组织和村务工作规范运转;帮助村干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

  三、严格管理考核

  (一)落实主体责任。县乡党委承担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职责,负责驻村干部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考核奖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派出单位负责驻村工作队的跟踪管理,定期听取汇报,经常到村指导。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县乡党委和派出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二)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例会制度,县级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第一书记会议,了解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健全考勤管理制度,严格驻村干部请销假报批程序,及时掌握和通报驻村干部在岗情况。规范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半年向县级党委报告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强化纪律约束,促进驻村干部遵规守纪、认真履职。

  (三)加强教育培训。省级举办示范培训班,重点培训省直单位选派的驻贫困村第一书记,每年至少轮训1遍。市级抓好骨干培训,县级实施兜底培训,县级每半年至少对第一书记进行1次集中培训。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脱贫攻坚方针政策、科技知识、市场信息等方面培训,帮助驻村干部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四)搞好督导检查。县级党委要采取明察暗访、电话查岗、调研督导等方式,加强对驻村干部在岗履职情况的督导检查。省市进行督查抽查,加强薄弱环节,纠正突出问题,发现先进典型。对无故脱岗、擅自离岗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多次违反驻村工作纪律的,责成派出单位及时召回,并严肃追究责任。

  (五)从严从实考核。县级党委每年对驻村干部进行年度考核,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等同于在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等次,记入个人档案。以县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高于该县驻村干部总数的40%,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指标。坚持考勤和考绩相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工作总结与村民测评、村干部评议相结合,提高考核工作客观性和公信力。考核优秀、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驻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派出单位提拔使用干部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优秀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年度考核评为“一般”或“差”等次的,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先评优。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定期研究谋划,加强具体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县级党委、政府要成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谋划部署、宏观管理、督促落实。扶贫、农业、财政、发展改革委、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支持驻村工作开展。

  (二)提供保障支持。省市县财政分级列支驻村工作专项经费和驻村干部意外保险专项经费,为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和人身安全提供基本保障。县级党委、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帮助驻村干部解决项目跑办、资金落实、政策落地等问题。县乡党委、政府和派出单位要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谈话,激发工作热情。

  (三)发挥后盾作用。派出单位要坚持干部当代表、单位做后盾、一把手负总责,定期研究驻村工作,一把手和分管领导每半年至少到帮扶村进行1次调研指导。派出单位可利用公用经费,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给予驻村干部生活补助,安排通信补贴,对因公负伤的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派往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地方的,要参照所在地同类同职级(岗位等级)人员津贴标准给予相应补助。干部驻村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帮扶工作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驻村干部生动实践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驻村工作良好氛围。办好《河北扶贫工作通讯》,加强工作交流。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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