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
对新增违法建设顶格裁量严厉处罚
制图/刘欣瑜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对新增违法建设实施“零容忍”,织密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制度网络,严格执法,应拆尽拆,坚决根治房地产开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屡禁不止、循环整治的顽疾。
健全责任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承担行业监管职责,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经常性的日常巡查工作。各级城管综合执法、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要合力构建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机制,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有案不接。
统一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本辖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所有新增用于销售的居住、商业、旅游、教育、养老等类项目(包括城中村、城郊村改造等项目),统一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防控范围,对各类开发建设行为中存在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预售等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杜绝隐患。
强化违法建设预防措施。规范建筑施工、商砼生产、渣土运输以及供水、供电企业的经营行为,凡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商砼生产企业不得为其供应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供水、供电企业不得为其供水、供电,渣土营运单位不得提供渣土运输服务。
完善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机制。夯实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委会)等基层单位对违法建设的发现报告责任。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覆盖全域的网格化巡查制度,实施职能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三级巡查防控,实行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努力实现新增违法建设从产生到发现不超过2个工作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数字化管理平台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新增违法建设。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信函、电话、电子邮箱、手机APP、微信等投诉举报渠道。
强化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制止机制。完善首查负责、案件移送和即查即纠制度,建立违法建设快速制止机制。市、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对行业监管和受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负有首查责任。首查单位对首查案件应立即依法查处,对不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案件。有管辖权的单位接到案件后应立即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单位。对正在建设的违法项目,有关职能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责令开发企业停止建设(违法行为),责令施工企业停止施工。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预售等阶段的许可信息,搭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权威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合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实施顶格裁量、严厉处罚。各级有关部门要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将违法开发企业以及为违法项目提供服务的建筑施工、渣土运输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记入“黑名单”。凡记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一律实施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措施。